当前位置: 首页>> 法律咨询>> 咨询详情

    阿紫于2019年1月20日起开始在甲公司工作,双方于2019年2月1日签署了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

    江西-南昌商业秘密人气( 回答(1)发表于:2021-06-29 19:22

    阿紫于2019年1月20日起开始在甲公司工作,双方于2019年2月1日签署了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为2019年2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止。劳动合同除了双方基本信息等必备条款外,还对试用期、服务期、竞业禁止相关条件进行了约定。其中,岗位工资3500元,试用期为4个月,试用期工资2000元;甲公司为阿紫解决北京户口,但约定了3年服务期,如果阿紫服务期内离职需要缴纳5000元违约金;合同中还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约定阿紫离职后3年内不得到与甲公司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甲公司要求按劳动合同签署的时间开始向阿紫支付工资,是否合法?为什么?试用期条款是否合法?为什么?服务期条款是否合法?为什么?竞业限制条款是否合法?为什么?

    1位律师回答

    未到所面谈,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 顾问团律师–大律师网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咨询我
      江西 南昌 解答问题:5865条

      具体可委托律师看合同。可向当地劳动局反应。

      回复于 2021.06.30 10:35

    相关咨询
    热门推荐
    在线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