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继承一审开庭后房屋被拆掉重建,判决驳回请求,上诉能要求确定权属份额吗?
农村房屋继承一审开庭后房屋被拆掉重建,判决驳回请求,上诉能要求确定权属份额吗?我是涉案宅基地房屋户主,宅基地证名字是父亲已经去世,父母生前一直跟随我生活一切开支由我承担,大哥早就分家分户另分有宅基地房屋,
我和父亲1988年取得宅基地证名字是父亲,父亲去世后户主是我,房屋交于别人使用,别人私自拆房建房侵占不归还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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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所面谈,律师回答仅供参考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咨询我宅基地转让纠纷处理方法:和解、调解、仲裁、诉讼4种方式。很多人青睐于农村的环境而选择购买农村宅基地,殊不知由于宅基地的特殊属性而引发了各种各样的买卖纠纷,对于不同的纠纷也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一般有和解、调解、仲裁以及诉讼四种方式,而诉讼有时候却是不得已而为之,此时就需要注意:(一)法院在判决时,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适当弥补购房者的损失,前几年,法院一般会判决卖房者对购房者的房屋增建和装修部分进行赔偿,但是对房屋增值部分赔偿不多。但是近年来,法院开始对购房者的房屋增值损失进行了越来越多的关注,购房者主张房屋增值部分的赔偿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支持。所以说,对于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的购房者来说,可以主张多方面的赔偿要求,以弥补自己的损失。(二)法院对购房者进行保护的前提是,卖房者过失比较大,比如,明明知道宅基地不能买卖还要进行交易。所以,购房者一定要掌握相关的证据。
<br><b>法律依据</b>《合同法》第1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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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于 2021.07.14 16:55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咨询我我国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一户村民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宅基地所有权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使用权由集体组织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划拨给村民使用。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在取得的土地上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可以在该土地上建造住房以及其他附着物。作为使用权人无权单独转让宅基地,但如果使用权人在宅基地上已建造了房屋,房屋的所有权的完整权能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人。此时,房屋的所有权与土地的所有权分属不同的权利主体,双方在权利行使方面必然相互牵制。而房屋与土地紧密结合的特点决定了二者必有一方要妥协,或者房随地走或者地随房走。故而其处置情况应该有以下几方面:
1、如果是集体组织内的成员,即根据上文分出来的三种情况,在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况下,该成员通过申请宅基地的方式一般是不会被允许的,因为这违反了一户一处宅基地的规定;而对于第三种情况,则通过法定的程序可以依法申请得到一处宅基地。
尽管法律规定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但并不妨碍村民拥有一处以上的宅基地。只要售房者自己有其他住处,并且双方达成合意,宅基地是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转让的。
2、如果是村民集体组织外部成员申请购买宅基地建房,则是不允许的。众所周知,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分为国家和集体两种。根据法律规定,国有土地可以上市自由交易,而集体土地则只能是组织内部成员所有。集体组织外部成员是不允许购买农村宅基地的。即便已经购买,一旦将来农民反悔,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房屋,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法院是肯定会作出买卖合同无效的判决的。
综上所述,宅基地是否可以买卖,需要分情况而定。对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一般是可以转让买卖的,而对于集体组织外部成员,想购买农村宅基地则是不允许的或者说风险非常大的。
<br><b>法律依据</b>《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2条第二款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准为违法建造和购买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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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于 2021.07.14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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