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沙人社(2019)10号”文件-《沙市区教育系统推进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在“实施范围”规定:“2006年7月1日至《指导意见》下发之日期间的退休人员纳入本次岗位等级确定范围”。
1、“沙人社(2019)10号”文件-《沙市区教育系统推进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在“实施范围”规定:“2006年7月1日至《指导意见》下发之日期间的退休人员纳入本次岗位等级确定范围”。2、《指导意见》在其后“需要说明的几类情况”中明确规定,“对在乡镇学校连续任教满30年、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3年且仍在乡镇学校任教的教师,单位无相应岗位空缺的,经核准后不占相应专业技术高、中级岗位数予以聘用。”3、本人是一位在乡镇学校连续任教满30年、直到2015年2月退休退休前的三年都在乡镇任教的退休教师,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从事乡村教育工作满三十年”的《荣誉证书》。4、沙市区教育局根据一个匿名的、错误百出的《教育系统退休人员岗位设置审核说明》,将“2011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一律按比例确定岗位职级”,人为的把我和一部分长期在农村工作的退休教师排除在外。严重违背了党和国家关于农村教育的有关政策。我们现在可以通过什么渠道解决我们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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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所面谈,律师回答仅供参考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咨询我退休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出劳动岗位享受法定养老金的的法律制度。内退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企业内部制度,严格的说是违法的,它剥夺了你的劳动权。 内退后你和企业的劳动关系同样受劳动法保护,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你要求岗位不用再和原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你只要向企业提出你要求劳动,企业给你安排劳动岗位就行了。
<br><b>法律依据</b>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9条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岗位休养”。关于内退职工的待遇及标准,根据该文件第9条和第11条规定,职工退出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省、自治区、自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退休主要是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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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于 2021.08.05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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