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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儿子在杭州西湖拘留所被拘留12天,从今天算起,他所犯的是盗窃罪。

    四川-成都行政诉讼人气( 回答(6)发表于:2021-09-11 11:50

    我儿子在杭州西湖拘留所被拘留12天,从今天算起,他所犯的是盗窃罪。案情我们不知道,你能帮我去了解一下案情和用取保后审吗?另外就是一共需要多少线。

    4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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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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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 成都 解答问题:7234条

      要根据案情而定,如果拘留后取保候审或者检察院不逮捕会释放,如果检察院逮捕会一直关押,最终由法院判决确定,法院生效判决后如果刑期三个月以下的,在看守所服刑,在三个月以上的,送监狱。
      法律依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

      回复于 2021.09.13 14:31

    • 顾问团律师–大律师网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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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 杭州 解答问题:7992条

      看守所和拘留所的区别:首先拘留所与看守所是两个不同性质的羁押场所。它们的羁押对象、羁押期间、会见权与不得羁押的情况都会有所不同,看守所相对于拘留所而言,要求更严格、更规范,这是由它们所羁押的对象的违法程度不同所决定的。1、关于羁押的对象。拘留所羁押的是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受到行政拘留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司法拘留的人。看守所羁押的是依法被刑事拘留、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不到一年的,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在看守所中服刑。2、关于羁押期间。被羁押在看守所里的人,既有可能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也有可能被批准逮捕。从刑事拘留到批准逮捕最长时间是37天。一个刑事案件从侦查到判决快则三个多月,慢则一年半载,要依据具体的案情来定。拘留所羁押的最长时间是15天,具体会依据违法情节轻重判定天数。3、关于会见权。羁押在拘留所的人,可以会见家人。根据《拘留所条例》相关规定,被拘留人有会见、通信权利,因此家人可以探视,只要向拘留所提交申请即可。羁押在看守所的人,不得会见家人,可以会见律师。《刑事诉讼法》规定,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即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其家人不可以与其见面。只有辩护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提供法律帮助和服务。律师在会见完嫌疑人之后,一般会梳理案情,查阅相关的法律文件和类似案例,与司法机关沟通,在有需要的情形下,律师还会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如果是未成年人涉嫌较大的刑事犯罪,其家人可以随时探视,并且在整个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询问过程中,其监护人可以在场。4、关于不得羁押的对象。根据《拘留所条例》规定,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应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根据《看守所条例》规定,以下三类人不予收押:一是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二是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三是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1条

      回复于 2021.09.13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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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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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 成都 解答问题:6020条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司法拘留的人员交由拘留所执行。
      行政拘留处罚的期限及司法拘留的期限一般是十五天以内。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外国人,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可以拘留审查。
      实施拘留审查,应当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询问。发现不应当拘留审查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审查。拘留审查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六十日。
      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拘留审查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依照相关规定对外国人实施拘留审查的,应当在24小时内将被拘留审查的外国人送到拘留所或者遣返场所,即对外国人的拘留审查最长不超过六十日。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1条

      回复于 2021.09.13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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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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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 成都 解答问题:9035条

      超过24小时可以直接去派出所申请放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传唤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传唤。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回复于 2021.09.13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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