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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房地产公司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并已经进行了房屋预告登记,并且实际占有、使用、收益

    天津-和平区知识产权人气( 发表于:2022-02-17 10:29

    某房地产公司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并已经进行了房屋预告登记,并且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因为房地产公司原因迟迟未能办理过户手续)起诉购买人合同无效,被天津市一中院驳回。但是房地产公司又以该院在本院认为中认定为让与担保,再次诉讼。而实际上双方之间并不存在让与担保关系,但是法院仍然以此作为依据,判决房地产公司可以将购房人房屋拍卖、变卖、折价,所得资金依法用于偿还债权人的债务。请问:第一,本案事实是驳回房地产公司合同无效的二审判决;第二,天津市一中院做出判决驳回房地产公司判决的时间为九民会议纪要颁布之后;第三,该判决中认定让与担保的错误是不是能够重新评价?本案的涉诉房屋已经为购房人实际占有、使用、收益,且经过预告登记。是应当受到《物权法》保护的,法院能够随意解除吗?本案是否能够通过再审程序予以解决?谢谢各位高人的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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