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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廖海林 男 1965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所:广西北海海城区云南路58号红河苑b1栋2单元4号房。

    广西-贵港经济仲裁人气( 发表于:2022-10-21 11:09

    原告:廖海林 男 1965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所:广西北海海城区云南路58号红河苑b1栋2单元4号房。电话:被告:攀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根据事实和法律正确重新裁决。1.请求裁决被告支付原告从2000年1月10日到2022年10月的下岗生活费元,2请求裁决被告支付原告仲裁期间往返成都的差旅费,食缩费15000元,误工费15000元。3.请求确认被告与原告从2000年1月10日到下岗合同依法变更和解除前都存在下岗待岗的劳动关系。企业应依法缴纳原告下岗期间的五险一金。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于理由:由于成金劳人仲裁字【2021】第426号裁决书所言于基本事实不符,援引法律不当的同时对所援引的法律也认识不足。详见下述:1.本人2000年1月10日由国贸公司批准下岗(详见下岗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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