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个人名义和安装公司(国企)的项目经理签订水电劳务合同(合同价款约235万)
我以个人名义和安装公司(国企)的项目经理签订水电劳务合同(合同价款约235万),之后我又把其中将近一半的劳务(合同价款约106万)转包给另一个人,去年在施工过程中已按比例支付给小包工头,因小包工头管理不善造成亏损,并且我掌握在安装公司打款给工人的情况下存在小包工头让工人返还钱的证据,去年年底小包工头写给工人40多万的欠条(掌握部分欠条与事实不符的证明),工人拿着欠条到相关部门维权,后安装公司项目经理迫于压力要直接支付给工人,我写了一份工资发放清单(我自己的工人以及小包工头的工人)及情况说明(写明如果超出部分不承认)给项目经理,但是项目经理还是打款给小包工头的工人(超出我的清单约17万)以及转微信给小包工头一万五。这种情况下项目经理要把这些全部算成我的工程款,请问依据法律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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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一年半了,前两天被公司无故辞退,没有赔偿,公司说签订的是劳务合同,是合法辞退,我这边没有合同,请问公司违法吗,我这边能要求什么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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