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法律咨询>> 咨询详情

    仲裁法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

    浙江-绍兴涉外仲裁人气( 回答(1)发表于:2023-08-11 22:05

    仲裁法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后半句中另一方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那我的案子为什么叫我去仲裁呢,这种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时间过去大半年了

    1位律师回答

    未到所面谈,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 吴竺锋律师–大律师网

      13735339164(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咨询我
      浙江 绍兴 解答问题:56条

      有仲裁的话,仲裁前置,你应该是是对方提出异议了

      回复于 2023.08.14 09:15

    热门推荐
    在线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