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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1、2019年12月司机驾驶公交车在线路终点站,在未注意观察乘客下车后动态的情况下直接起步

    湖北-十堰破产解散人气( 发表于:2023-09-20 20:26

    经过:1、2019年12月司机驾驶公交车在线路终点站,在未注意观察乘客下车后动态的情况下直接起步,将乘客推倒后卷入车底,造成行车伤人事故。公安局认定司机全责,法院裁定事故总费用为60多万。公司于2020年9月下达文件决定于司机解除劳动合同,在事故发生到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司机没上班。2、2023年1月公司起诉司机要求偿还10多万,在叙述事实与理由时,使用不当措辞“...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猛打方向盘...”添加未有事实“原告支付赔偿款后,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至今未果”。法院于2023年4月开庭处理,后因公司在案件争议未进行仲裁的情况下,而直接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驳回。之后并未上诉也未进行仲裁。3、司机近日受到传票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开庭。问题:1、据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说,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有追偿权,但期限是三年。从2020年9月解除劳动合同开始算已经过了期限(到开庭日时),司机是否不用赔偿?2、民法典第1191条是2021年1月开始实行,是否不能使用在此案件上?3、第一次开庭后诉求被驳回,没有任何行为再次上诉,是否还会维持原来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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