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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假招聘、试用期侵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民事诉讼一、招聘阶段的不实陈述与隐瞒1.虚假招聘及信息隐瞒:被告公司在招聘过程中存在故意欺诈行为

    广东-广州劳动纠纷人气( 回答(2)发表于:2024-06-06 14:35

    虚假招聘、试用期侵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民事诉讼一、招聘阶段的不实陈述与隐瞒1.虚假招聘及信息隐瞒:被告公司在招聘过程中存在故意欺诈行为,通过隐瞒公司真实运营状况及岗位的实际工作内容、工作环境等关键信息,诱使原告接受聘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关于用人单位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等基本情况的规定。二、试用期间的侵权行为1.未能提供必要工作条件与培训:在试用期间,被告未按照行业标准及岗位需求提供必要的生产资料、工作条件,并且未对原告进行适当培训,直接要求原告完成超出合理范围的工作任务,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关于试用期内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2.不当贬低劳动成果与串通打压:被告公司采取不正当手段贬低、诋毁原告所完成的劳动成果,存在恶意串通行为以达到不合理评价原告工作表现的目的,此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劳动权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3.无正当理由解聘及岗位说明缺失:被告在试用期内未经正当程序,未明确指出原告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依据,且未提供《CPO岗位说明》作为评价标准,即单方面决定解雇原告,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关于试用期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三、解除合同阶段的违法操作1、非法占有劳动成果原告怀疑被告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已经非法占有了原告的劳动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原告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以及创造性劳动成果。原告请求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知识产权和劳动成果权的侵犯,并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解除合同缺乏合法依据:被告在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过程中,未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原告不符合岗位要求,亦未给予明确具体的评估反馈,违反了解除合同应遵循的正当程序。3、非法限制工作条件与销毁证据:在未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前,被告擅自取消原告的企业内部系统访问权限,特别

    2位律师回答

    未到所面谈,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 曾锦泉律师–大律师网

      13631400342(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咨询我
      广东 广州 解答问题:564条

      你好,劳动争议纠纷可以咨询本律师

      回复于 2024.06.06 17:52

    • 梅亮律师–大律师网

      1300547685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咨询我
      广东 深圳 解答问题:5295条

      需要可以委托我们代理申请劳动仲裁和诉讼维权。

      回复于 2024.06.11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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