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云答:“如果房屋是婚前一方全额出资购买,并且登记在该方名下,通常这会被认为是个人财产。但如果在婚后将房屋变更登记为夫妻双方名下,这通常被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房屋的性质可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婚后由该方个人财产继续支付房贷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8条的规定,如果离婚时双方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所有,但需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包括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在一些案例中,如果房屋增值是由于婚后双方共同劳务导致的,比如共同维护、装修等,那么另一方可能有权要求分割增值部分收益。但如果增值是纯自然的原因,与共同还贷或两人的共同劳务无关,则另一方可能无权要求分割增值部分收益。
有观点认为,即使房产是一方婚前购买的,婚后另一方共同居住、维护、修缮,表明其主观是以房屋所有人参与房产的实际维护和经营,因此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前,夫妻双方对共同居住的房产均投入了相当的时间、精力共同经营和管理,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的增值收益,夫妻双方均有获得此收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