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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同工同酬方面的问题

    福建-厦门法律顾问人气( 回答(1)发表于:2020-06-10 08:13

    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同工同酬方面的问题

    1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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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 厦门 解答问题:5865条

      1.劳务派遣公司设立门槛太低,没有严格的资质审查制度。目前,《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条件仅限于50万元注册资本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而在其他方面并无特别规定。正因为设立门槛低,又有丰厚的利润可图,所以劳务派遣公司如雨后春笋般迅猛发展,全国公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及非公有制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现象普遍。劳务派遣公司设立门槛太低,不利于劳务派遣员工利益的保障。

      2.同工同酬规定的可操作性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然而在实践中,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低于用工单位同岗位正式员工的现象普遍存在,究其根本原因在于,用工单位拒不执行“同工同酬”的违法成本几乎为零。

      3.同工不同酬造成劳务派遣员工队伍不稳定、主人翁意识不强。由于劳务派遣是短期行为,派遣制员工归属感不强,队伍不稳定。不同的用工机制,工作内容虽然相同,但由于“正式编制、非正式编制”之分,使得派遣制员工的心理落差较大,劳务派遣员工就不会把单位的发展与自己的命运联系在一起。因此,劳务派遣员工对组织的忠诚度远远低于正式员工。并且劳务派遣员工认为自身没有长期稳定的工作环境,对技术和业务的学习劲头不足,对职业缺乏规划,把业余时间大多放在能增加个人收入的其他行业中。

      回复于 2020.06.10 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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