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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内容提交人事仲裁

    福建-南平人身损害人气( 回答(2)发表于:2013-10-25 10:36

    复查申请人:郑瑞兰,女,1956年7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82923,汉族,浦城县人,山下中学教师,住福建省浦城县临江镇锦城村亭子头12号,电话:。 被申请人:福建省浦城县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庄怀庭 电话: 复查申请的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浦城县教育局浦教信访复字[2011]019号《关于郑瑞兰提出的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 2、请求浦城县教育局提供事实依据来证明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如不能提供,则违法行为成立。 3、请求依法给予办理退休手续和补偿给我被挪用的工资。 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一、我的工作情况及请假的事实。 我高中毕业后任夜校辅导员,1979年3月由临江中学教师江少奄和副校长杨添法介绍我到临江中学担任民师,1983年12月转正,调山下中学任教,担任初二班英语教师。1986年我参加浦城县教育局在临江中学举办的南片教师教材教法课堂教学能力考核成绩优秀。同年8月份参加全省《初中教材教法考试》合格,并获得地区颁发的《初中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1987年被评为山下中学先进教师,并获奖金。1988年首次被评为中教二级教师,工资晋升一级。1990年2月因病请假出外就医(有医院病历和证明为据),1990年6月病情好转后返校并主动要求分配教学任务,学校不予安排. 多年来一直走访于单位和县教育局间要求恢复工作。 二、我不服于2011年6月9日接到的浦城县教育局浦教信访复字[2011]019号信访答复意见书,该《答复意见书》中所述与事实不符。 1、以违反计划生育嫌疑为由给夫妻二人停薪停职。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作出的这种行政处罚行为是不合法不合理的。既然是1990年违反了计划生育,那么就有这么一个事实发生,请问事实在哪里,证据在哪里?难道没有证据的东西, “嫌疑”就是处罚的依据吗? 2、以自动离职报批为由不予安排课程。如果自动离职成立,组织上已批示,那么学校工资花名册中记录的郑瑞兰工资发放与代领都未曾停止又作何解释(有该校工资花名册中登记事实为据)?“自动离职”也只不过是不给予安排课程的说辞罢了,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 3、既不予安排课程又将我工资扣发,还报送我丈夫单位将其一并停薪停职处理。如果继续留在学校,试问一家上下如何生存?这样的被迫离校难道也算“自动离职”? 4、被迫离校之后学校又将我校内家属房给砸开,等家私搬得所剩无几才叫校内老师拍照。如果可以做到真正的公正为何在没砸锁之前不叫派出所的同志去开锁作为公证人呢?再说哪个公民有擅自侵入他人住宅,故意毁坏私人财物的权利?难道学校的这种经济处罚方式也是有明文规定的? 5、本人多年来一直走访学校和教育局,或在县政府的信访日里维权,从当年要求安排工作到如今晚年能得到生活保障,这些年都走在艰辛的维权路上。自从踏上教育的这一行起,我就把青春年华默默的奉献给了教育事业,曾经豪情满怀、一腔热血、兢兢业业的埋头苦干,努力地为培养祖国的希望付出自己的辛劳。可是在那个严抓计划生育的非常时期,有的人为了一已之私,为了争取表现给我安上了这莫须有的罪名,而有关部门为了弥补自己不究不查所做出的错误处罚,将错就错极力的维护自己的面子问题不敢面对事实,不敢纠正错误。只能四处打太极,相关部门间互相推托,或者有的部门领导干脆以历史遗留问题做为答复。可是在事实面前这些都不是理由,这是一处罚至始就是错误的问题,从事情发生我就持续在走访但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直至现在。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关注民生关注弱示群体,可是像我这样没有后台没有背景的弱示个体又是否能够真正的被关注到呢? 6、曾于2009年走访过国家教育部和国家信访局,相关人员交待如若有相互推托不予办理的事宜发生可以带着文件向省里反映,我觉得事情既是要当地部门解决而且也是上属部门,抬头不见低头见,总是自己县里解决的好,可是走访多时还是一如当初一届又一届领导班子的更换被“遗留的问题”继续遗留。我要求依法享有退休待遇的申请只能被得到有关部门“你做梦!”的答复。不得已只能再次向上一级省政府领导恳请审查事实,依法实行监管,还我一个公平公正合法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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