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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时为了尽快离职,所以我只能签字,但我认为这是不公平的,所以协议本身不应该具备法律效应。

    上海-上海劳动纠纷人气( 回答(1)发表于:2014-07-29 14:40

    我在2012年加入上海一家私企,从事餐饮业运营管理工作,随后因为公司没有餐饮销售,故向我当时的老板推荐了原工作单位同事,我在2012年加入上海一家私企,从事餐饮业运营管理工作,随后因为公司没有餐饮销售,故向我当时的老板推荐了原工作单位同事, 今年5月我离职后,老板因为她未接到业务,要求这笔钱从我赔偿款扣除,由我向我原来同事追讨。当时要求我签一份协议,意思是公司为我友人缴金,现在这笔钱由我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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