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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求政府为我母亲陈XX17年冤案申冤

    福建-泉州刑事辩护人气( 发表于:2015-02-16 17:00

    请求政府为我母亲陈XX17年冤案申冤 2015年2月5日XX省XX市XX镇XX村67岁的陈XX过世时,在我家里人清理我母亲陈XX遗物时发现一份1998年2月份的《XX省XX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该裁决书是我母亲陈XX的亲生女儿苏彬英夫妻(苏XX的丈夫曾XX)于1998年2月份为了阻止我母亲陈XX对亲生女儿苏XX婚姻的反对。苏XX夫妻俩捏造事实禽兽不如;串通XX省XX市公安局办案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狼狈为奸,栽赃陷害我母亲陈XX蒙冤被关押拘留。 陈XX被苏XX,曾XX夫妻和办案人员狼狈为奸,违法拘留释放后,长期受到邻居亲友的误会和“指责”,使无罪被拘留关押的我母亲陈XX长期受到常人无法承受的精神打击! 根据我母亲陈XX在世时自诉98年在拘留所期间受到拘留所犯人和警务人员非人般的劣待,甚至经常让陈桂花亲尿壶,并且蹲尿壶边让犯人和警务看押人员打敲我母亲脑袋当做泄气桶! 该《XX省XX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记载案号为980472;有公安机关和相关执行单位的印章,但没有机办案责人的签名,并且裁决书记载的处罚法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第30款规定,对我母亲陈XX的人身拘留。该裁决书经过专业人士对法条法规的对比,结论得出那条例根本没有23条30款的规定,是办案人员私设法律,捏造事实和禽兽不如的苏XX、曾XX夫妻共同狼狈为奸陷害我母亲陈XX。 根据以上事实,我及我的家里人请求政府及相关单位查明事实为我母亲17年的冤案申诉还我母亲陈桂花公道! 陈诉人:陈XX儿子苏妙基( 请问那样的时间条件检查院会接收立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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