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可以依据这样的理由申请仲裁么?
公司春节放假时间是2015.2.13--2015.2.28,3月1日开始上班,2月28日因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医生建议休假5天,有医院证明,3月1日短信向公司请假6天,请假期限是2015.3.1--2015.3.6,主管回复同意,3月7日我去公司补办假条时,行政部说我没有任何请假手续,旷工6天,按公司规章制度予以辞退(公司规定矿工三天算自动离职),我说我有短信请假,当即予以证明,公司认为部门主管只有批三天假的权限,三天以上需报总经理批准,我没有向总经理请假,因此假条无效,请问这种情况我算旷工么?另外我认为,3月1日是周日,我不上班不应该认定为旷工,我有部门主管的请假批准,那就等于三天假有效,加上周日总共四天,就算我旷工也只有旷工两天,不符合公司的辞退标准。请问可以依据这样的理由申请仲裁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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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一年半了,前两天被公司无故辞退,没有赔偿,公司说签订的是劳务合同,是合法辞退,我这边没有合同,请问公司违法吗,我这边能要求什么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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