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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

    广东-深圳劳动纠纷人气( 发表于:2015-09-16 14:22

    我们是一家设计公司,设董事会3人(我是其中一个),3个月前我打了2份辞职报告(一份辞去董事职务,一份辞去工作)然后去朋友开的另外一家设计公司打工(是普通职员)。3个月老公司也一直没有选举新董事代替。因为公司法有一条规定“董事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所以现在老公司准备用这条去法院告我。我认为我已经辞职了就和老公司没关系,再说当时辞职老公司批准的,3个月前工资就已经停发了。 请问我会胜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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