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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立镇鸿升小区私人开发的商品房纠纷

    福建-厦门房产纠纷人气( 发表于:2015-09-27 15:02

    2015xx初字第1418号5月8日立案7月28日开庭审理8月25日我去xx陵区法院找审判员李xx称才开庭一个月哪有那么快就判,又称“审判长王xx”休假了,已经判决书已经弄好要等王庭长回来签字就判,王庭长回来至少要等一个月故意拖延时间。审判长王xx教唆李xx保密不要我去法院了浪费我车费钱!陆陆续续去法院几次李xx又称陪审员这两天不在还要等再合议被告合伙人把房子分给刘xx卖的房子还要再研究研究又故意拖延时间!至9月25日,王庭长称“你就在那等吧”李xx称她知道判要拟写判决了,拒绝让我查阅卷宗! 本案事实一目了然,2月26日我妈已经将个人资金财产合法转移给我,我买的xxx小区房子,售房合同及收条都是我的名字,任何人都无权干涉,我有权提起诉讼。4月21日,经查:被告陈文义私人以出让方式购买国有土地作价入股没按合同投资开发,与刘xx挂靠中晖集团(原xx集团)投资合伙开发xxx小区,售房广告面向社会公开共同授权【故意隐匿财产的合伙人】刘xx卖房称房子是她的,她卖的房子,被告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以房子就没有房产权,无房屋所有权,刘xx无国有土地使用权,本系违建房屋未依法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属及土地使用权法律上是不予认可的转让一律无效,且立法无据。销售该商品房,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刘静提供了xx集团营业执照和陈xx的国土证,以及xx集团称“我们并没有一房二卖”因此,卖方谁和我签订合同及办理房产证房产权土地使用权与案件无关联,事实和理由成立足以认定三被告合伙联营售房。合伙人【陈xx、刘xx】及挂靠的【xx集团(xx晖集团投资合伙)】应共同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偿还能力确定应该由xxx集团有限公司先行偿还。 撤销合同一赔一,被告退购房款本14.8万元及利息,被告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14.8万元,被告承担诉讼费5740元,共计约31万元。 南充市xx区法院审判人员却一而再再而三的故意找借口拖延时间不判给我应得资金财产31万元。去检察院控申科与被告都称作私人买卖合同,你先别急等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合议了才判。审判人员故意拖延时间企图给我造成应得资金财产经济损失约31万元!被告也拒不偿还债务,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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