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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们专业人氏的看法如何?

    福建-福州人身损害人气( 发表于:2016-01-22 12:59

    通过一个配资公司融资,认为一个股票第二天会大涨,在收盘集合竞价阶段以高于集合竞价买入一支股票,按交易规则是100%能买入的,但实际上后来发现没顺利买入,挂单时没任何跳窗提示买入不成功,后来在后台委托记录里才查看到原因是“存在对倒故自动撤了本人的单子”,但实际上本人不存在自卖自买的行为,而只是可能配资公司一个母帐户分了许多子帐户,但由于本人只是其中一个子帐户,可能有另一个子帐户有卖出动作,所以导致证券系统把我正常的买入以对倒为由自动废单,但该股票第二天涨停,则导致数十万的损失,请问在追讨配资公司责任时,仲裁中如何维护应有的权益?因为对方的过错才导致本人预期收益无法实现,而配资公司以软件问题为由推卸责任免责,但细辨该过错,先排除幕后有人可能刻意通过交易终端藏暗门达到操纵交易外,理论上是软件公司在软件终端设计上存在漏洞或者不完善导致,只要软件公司与证券交易系统对每一个子帐户进行区分识别,然后与证券交易系统对接区分绝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则说明是软件本身就存在问题才导致客户的重大损失,并且这种错误多次出现,属于知错也不改进的类型,故此可以逻辑上对配资公司或者软件公司基于软件原因推卸责任不存在不可抗拒的理由,既然不是不可抗拒原因,则就属于对方的责任,既然可以清晰认定责任又可以排除不可抗拒理由,就理所当然要承担过错造成的责任,想聆听一下你们专业人氏的看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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