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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后又复婚,1年前女方离家出走

    福建-南平婚姻家庭人气( 发表于:2016-04-14 23:47

    离婚起诉书 原告:陈**,身份证号码:3521****0145517 男,汉族,1970年10月14日生,住南平市延平区水南街道**号,电话:189***02 被告:黄*,身份证号码:352101***63423 女,汉族,1972_年4月26日生, 电话:13**709520 18359**306 身份证地址:南平市延平区滨江中路**号1209室, 现住:建瓯市南雅镇房村口-爱竹村(南平市***有机肥有限公司厂内)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_女儿陈芊竹.陈芊朵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给原告。 三、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  事实和理由: 双方于2011年10月认识,于2012年5月10日在南平市延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为再婚组合,夫妻感情不合2014年1月30日离婚,2014年3月3日复婚,复婚后于2014年10月4日生育一对双胞胎女儿,名 陈*竹.陈*朵。女儿出生后不久被告要求将女儿送人,就独自离家出走到外地生活,长年不归家。双方长期分居生活,二个女儿长期分别寄养在保姆家中,费用一直由原告负担,双方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在分居期间被告也极少过问原告和女儿的情况,偶尔回南平见面对原告也是漠不关心,彼此积怨,恶言恶语,被告多次进行暴力行为,双方无法进行正常沟通,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双方协商达成离婚的协议后,被告请算命先生卜卦等原因,不有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双方夫妻关系早已经名存实亡。   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判决。 此致    南平市**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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