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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高院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一条: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三百份以上

    福建-厦门刑事辩护人气( 回答(1)发表于:2016-05-01 17:00

    两高院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一条: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三百份以上,书刊一百册以上,光盘一百张以上,录音、录像带一百盒以上的; 这其中之一的数量达到规定就可以定为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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