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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11月11日书面递交辞职报告

    福建-福州劳动纠纷人气( 发表于:2016-11-17 21:49

    求助:情况如下:我11月11日书面递交辞职报告。11月14日学校系统提交辞职报告!领导书面不签字,系统不审核。 跟学校有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只有一份,单位留着)内容有2条大致如下:由于教学管理需要,提出辞职需要在学期末两个月内提交辞职,并且需要工作到学期末。如学期末之前走,需要缴纳违约金不低于5000元。 请问这补充协议合法吗?我可以12月11号直接走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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