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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乙方)在商场经营,营业额由商场统一收取,合同约定:1.甲乙双方每月16日完成上个公历月的对账工作

    湖南-长沙医疗纠纷人气( 发表于:2017-05-25 11:09

    我(乙方)在商场经营,营业额由商场统一收取,合同约定: 1.甲乙双方每月16日完成上个公历月的对账工作,扣除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的租金和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应承担的其他费用,3日内打款,节假日顺延。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甲方不得无故延期,最迟应在规定之日期七日内付清,若逾期应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千分之0.5每日的滞纳金,直至甲方全数付清,乙方有权视甲方违约情节向甲方要求索赔或解除本合同。 3.乙方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并撤场,则无权收回已支付的保证金,该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归甲方所有。 现在从16日对账后甲方已超过8日仍未向乙方付任何账款 问: 1.按合同约定,甲方是否已经违约? 2.按合同约定乙方是否有权单方直接与甲方解除合同且甲方无权拒绝? 3.甲方违约,乙方交付给甲方的保证金是否应全额退还? 4.甲方违约,乙方交付给甲方的pos机系统押金与进场费是否也应全额退还? 5.甲方违约,乙方是否有权追究甲方违约责任要求乙方交与甲方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双倍赔偿? 6.合同约定,乙方提交的保证金留存在甲方处无息保管,若甲方将此款项挪用,在法律上是否应追究责任?追究什么样的责任? 7.若甲方超过合约规定打款期限后付款是否也可视为甲方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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