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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工资

    天津-宝坻区劳动纠纷人气( 发表于:2017-09-06 11:05

    本人自2017年4月26日入职于一家公司,双方约定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工资8000元/月,2017年5月25日试用期满转正,约定工资10000元/月,当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合同是空白的,关于工资等重要事宜均为填写。直至2017年7月20日,被告从未向本人支付过工资及加班费,在此期间,本人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不予支付。 我申请了仲裁已于8月30日开庭,在申辩过程中,对方谎称约定工资3000元,并出具了一份伪造的虚假考勤表,这样无耻的行为令我很气愤,因此我不同意调解。 请问,他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我是否有权提出诉讼? 我想继续要回我应得的工资,我应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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