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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与1981年被劳动局分配到天津市通讯器件厂工作该厂是河东区办大集体企业1988年底下岗

    天津-东丽区经济仲裁人气( 发表于:2018-05-15 19:58

    我与1981年被劳动局分配到天津市通讯器件厂工作该厂是河东区办大集体企业1988年底下岗,不知什么原因该厂一直没有给我上养老保险,我2016年到了退休年龄找到该厂办理退休手续时,该厂却说没有我的档案,与我没有劳动关系,我起诉后初审以证据不足,不属于保险争议,驳回了我的起诉,二审我胜诉终审裁定确认,我与1981年被分配到该厂,档案随之调入该厂,1986至1988年随任该厂下属单位的负责人但其劳动人事档案应由该厂管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裁定由原法院审理,原发院开庭审理后下判决,又以我的证据不足,长期没有为该厂提供劳动,驳回了我的起诉,二审以我与该厂长期两不找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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