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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于2018年6月1日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重庆-渝北区劳动纠纷人气( 发表于:2018-06-20 09:15

    劳动合同于2018年6月1日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5号第四十条及《劳动合同书》第十六条第四款,甲方解除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但是,待到2018年6月14日才通知本人到办公室协商,理由是公司目前的业务不好,所以合同不再续签,但当时截止时间已过2018年6月1日,如果2018年6月1日之前(含)如果双方没有提出解除合同,则视为合同自动续期。 但公司在2018年6月14日以公司当前业务不好为理由提出(截止目前,仍未办理正式离职手续,由于双方未正式达成相关协议,目前仍待业在家等侯通知),则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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