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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如何回避

    福建-龙岩刑事诉讼人气( 回答(1)发表于:2018-07-04 15:14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1位律师回答

    未到所面谈,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 顾问团律师–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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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 龙岩 解答问题:6949条

      这里规定的“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应当不再参加审判、检察、侦查或者其他诉讼活动的制度。本条规定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指参加本案的审判、检察、侦查工作的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公安机关的负责人、侦查人员(包括刑侦人员和预审人员等)。“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知道自己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的,应当自己向所在机关提出回避的申请。“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明知自己应当回避而不自行回避或者不知道、不认为自己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因而没有自行回避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申请回避”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中首先要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告知这一项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回复于 2018.07.04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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