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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三十一条规定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

    江苏-宿迁公司法务人气( 发表于:2018-07-13 10:32

    公司法三十一条规定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其中(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但是公司在签发出资证明书时,却把股东的姓名或名称项,改成出资人姓名,并在说明中只是分红凭证。请问合法吗? 我们是国有企业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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