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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2017年8月和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入职时隐瞒了曾患心肌梗塞的事情,因本人应聘的是设备工程师

    广东-珠海破产解散人气( 回答(2)发表于:2019-08-23 08:55

    本人2017年8月和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入职时隐瞒了曾患心肌梗塞的事情,因本人应聘的是设备工程师,病情并不影响工作,在2019年6月底,本人又患心肌梗塞,现在公司欲以本人隐瞒病情为由,解除合同,请问这样合法吗?

    2位律师回答

    未到所面谈,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 顾问团律师–大律师网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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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 珠海 解答问题:7234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回复于 2019.08.23 09:13

    • 顾问团律师–大律师网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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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 天津 解答问题:9035条

      用人单位招用员工时,招用条件中明确要求求职劳动者告知病史的,劳动者隐瞒了重大病情,而这疾病有碍劳动者胜任工作的,劳动者侵犯了用人单位知情权,属于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形下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招用员工时,招用条件中没有明示劳动者需要告知病史的,用人单位法定医疗期内不可以解除合同。

      回复于 2019.08.23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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