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夫妇膝下无子女,两人都是事业单位在职在编职工,年龄将近50。
本人夫妇膝下无子女,两人都是事业单位在职在编职工,年龄将近50。现在想收养一个小孩,这小孩是我爱人的弟弟的小舅子所生,刚刚出生的。请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具体符合哪一项?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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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所面谈,律师回答仅供参考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咨询我你好,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满30岁,你们是50岁,无子女,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可以收养。
《收养法》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回复于 2020.01.21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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