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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24日因疫情原因,响应国家号召取消了1月25日出境游,然后开始和旅行社就我们一家5人近5万元已支付团费进行协商。

    江苏-南京刑事诉讼人气( 发表于:2020-03-27 04:52

    1月24日因疫情原因,响应国家号召取消了1月25日出境游,然后开始和旅行社就我们一家5人近5万元已支付团费进行协商。两个月了,最终旅行社跟我说了三点处理意见: 一,他们是散拼团形式,他们和承办商协商的结果是承办商只认江苏省发文的日期节点1月27日,27日前就是全损;二,在他们的努力下,承办商最终让步,表示愿意放弃利润,退400元/人;三,为表示歉意,旅行社愿意补偿600元/人。我提出按国家规定执行,已支付款项我认,但要依规章提供支出凭证。但旅行社告诉我,承办商说,就这么多,要告就去告!我很疑惑,这要怎么操作呢?若提起诉讼,按合同,该告旅行社,可旅行社应该有与承办商之间的支出款项证明(虽然还没给我),那我怎么说呢?像这种情况,一般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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