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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等证据内容,在庭审中,对原件进行了确认,但是法院和检察院认定不能作为证据。

    河北-保定商标转让人气( 发表于:2020-04-12 23:03

    我的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等证据内容,在庭审中,对原件进行了确认,但是法院和检察院认定不能作为证据。导致短信中所陈述的事实,法院和检察院不予认定。本案已经终审,北京市检察院也已经不支持审判监督。如果,原告本公开信的内容属实,那么,原告应该如何维权?是通过司法渠道,还是通过上访即其他渠道?如果是通过司法渠道,是通过向北京市高院和市检察院,还是向最高院和最高检反映?如果另案起诉,是在原审法院起诉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起诉,还是在原告当前的常住地起诉?如果另案起诉,本案中已经生效的判决内容,原告不服判决,是否可以继续起诉?比如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能否重新作为证据使用来证明相同的目的,包括“综合费用”是否是指“个人所得税”、银河宾馆的损失是否应该由原告赔偿等等。因本案自2010年5月底开始,至今马上10年了,前6年时间,被告一直在陆续支付,后4年时间一直在诉讼和抗诉,如果另案起诉,是否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既然,法院、检察院都认为“月息”是专指“利息”,而不是指包括利息的“损失”,那么,原告是否还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资金逾期利息?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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