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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7月,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满后,甲要求乙搬出,乙提出再给半个月的宽展期以另找住房

    山东-东营融资顾问人气( 发表于:2020-06-15 08:41

    2014年7月,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满后,甲要求乙搬出,乙提出再给半个月的宽展期以另找住房,甲予以同意,宽限期满之后,甲出国并因故一直滞留国外,无暇过问此事,乙也继续居住,且一直未交租金。三年多之后,甲返回,要求乙立即返还房星,被乙拒绝。甲遂以租赁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到法院,主张:双方的租货合同期满之后,乙不履行返还租赁房屋的义务,并一直非法占有使用该房屋,故请求法院责令乙返还租赁的房屋,并支付四年多期间的房屋使用费。庭审中,乙提出抗辩: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自双方后来约定的承租人履行返还租赁物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出租人甲请求返还租赁物的债权已经超过法定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故承租人乙有权不予返还。此外,根据我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出租人只能请求承租人支付尚在诉讼时效内租金的权利,对其他部分租金的请求权,亦因诉讼时效届满而不应受保护。问:1、乙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2、如果乙的主张成立,甲就不能要回自己的房子了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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