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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队在没有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对农村道路进行施工,导致我父亲无证驾驶摩托车经过摔倒

    山西-太原工程建筑人气( 发表于:2020-08-01 14:50

    施工队在没有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对农村道路进行施工,导致我父亲无证驾驶摩托车经过摔倒,我母亲左脚三处骨折,请问我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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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在施工修路的过程中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致使王某驾驶摩托车驶入施工凹坑致搭乘的儿子死亡,遂将道路施工公司起诉至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索赔321475.82元,法院一审判决某道路施工公司赔偿王某死亡赔偿金等198035.19元在施工修路的过程中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致使王某驾驶摩托车驶入施工凹坑致搭乘的儿子死亡,遂将道路施工公司起诉至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索赔321475.82元,法院一审判决某道路施工公司赔偿王某死亡赔偿金等198035.19元。2009年12月14日晚20时50分许,王某驾驶一辆“南方”二轮轻便摩托车载儿子王某某,在213国道K1471+200M处一般弯道时驶入被告某道路施工公司施工水泥路面的一个长300cm、宽112cm、深15cm的凹坑中,与路面切割面相撞,致摩托车翻覆,造成驾驶者王某受伤、王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交警大队作出认定:王某无证驾驶未登记的摩托车载未戴安全头盔的王某某上路行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某道路施工公司在路面维修施工路段未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为此,王某于2010年1 月 29日将某道路施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抢救费、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321475.82元。法院认为,本案属于特殊侵权损害,应由施工人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施工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发生本案交通事故的道路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是由被告从事路面维修,被告施工未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其管理上存在过失,其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依法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王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登记的摩托车载未戴安全头盔的王某某上路行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损害结果的成因,被告应承担70%的责任。判决被告赔偿王某死亡赔偿金等198035.19元。这是我看到的网上的一个相似案例,有没有可借鉴之处?

    发表于 2020.08.01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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