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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我爸已经去世了,在医院治疗资料都已经交给刑警,尸体存放在殡仪馆,法医还没有去验尸

    广东-深圳医疗纠纷人气( 回答(3)发表于:2020-08-05 17:17

    目前我爸已经去世了,在医院治疗资料都已经交给刑警,尸体存放在殡仪馆,法医还没有去验尸,说是联系了上级法医过来验尸,但当地法医说上级法医一直没有答复他们,这个事情好像就这样被搁置了,我有下面几个疑问想请教一下:1、从死亡到出尸检报告,法律上是否有时间限制2、等待验尸和验尸期间的停尸费,谁来出3、尸体在殡仪馆里放着,时间久了会不会对案件的判断造成影响4、刑警那边采集了我,我弟弟和我妈的血,是做什么用的5、接下来我们应该做些什么,才能加快案件的进展速度,特别是加快尸检进度,让我爸尽快入土为安谢谢!

    3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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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 深圳 解答问题:5756条

      尸检即尸体解剖,是指对已经死亡的机体进行剖验以查明死亡原因的一种医学手段。尸检对于解决死因不明或对死因有异议而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具有其独特的无法替代的作用。下面我们来看看尸检规定。根据《解剖尸体规则》,尸体解剖分为下列三种。一、尸检规定——普通解剖:限于医药院校和其他有关教学、科研单位的人体学科在教学和科学研究时施行。下列尸体可收集作普通解剖之用:1.死者生前有遗嘱或家属自愿供解剖者;2.无主认领的尸体。二、尸检规定——法医解剖: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以及医学院校附设的法医科(室)施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法医解剖:1.涉及刑事案,必须经过尸体解剖始能判明死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需查明死因及性质者;2.急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杀或自杀嫌疑者;3.因工、农业中毒或烈性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三、尸检规定——病理解剖:限于教学、医疗、医学科学研究和医疗预防机构的病理科(室)施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病理解剖:1.死因不清楚者;2.有科学研究价值者;3.死者生前有遗嘱或家属愿供解剖者;4.疑似职业中毒、烈性传染病或集体中毒死亡者。上述1、2项的尸体,一般应先取得家属或单位负责人的同意。但对享受国家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并在国家医疗卫生机构住院病死者,医疗卫生机构认为有必要明确死因和诊断时,原则上应当进行病理解剖,各有关单位应积极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家属工作。《解剖尸体规则》第三条解剖尸体必须经过医师进行死亡鉴定,签署死亡证明后,方可进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尸检应在死后48小时以内,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病理解剖技术人员进行,有条件的应当请当地法医参加。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48小时、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四十条

      回复于 2021.08.06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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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 六盘水 解答问题:6016条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的尸体应在检验完成后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名尸体,登报后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由交管部门进行处理。

      具体规定见公安部令第70号《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由急救、医疗机构或者法医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解剖尸体需征得其亲属的同意。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
      对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采集其他相关信息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报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有关部门。
      核查出未知名尸体身份的,通知其亲属或者单位认领并处理交通事故。经核查无法确认身份的,应当在地(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2,40,41,42条

      回复于 2021.08.06 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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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 广元 解答问题:6311条

      法医鉴定程序内容:法医病理学检验对象是尸体和尸解脏器,主要解决死亡原因、死亡和损伤关系,死亡和疾病关系,死亡和中毒关系,死亡性质等问题。法医病理学检验鉴定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开展。1.案件来源主要来源公、检、法机关委托的鉴定以及行政机关、社会机构、机关团体等委托的相关检验。2.案件委托和受理公、检、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由案件承办机关出具鉴定委托函;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委托的案件,由其出具检验鉴定委托函。中心办公室受理案件时,认真检查委托书,有效身份证件;了解案情,并作好记录,编写检验鉴定顺序号码;认真清点送检检材,填写鉴定委托受理合同。法医病理检验鉴定案件,接案人员应亲自提取检验标本及文字资料。3.检验鉴定全套系统尸体解剖,一般由鉴定人和技术人员完成,到现场参加工作,1名负责开颅,2名负责开胸腹腔,1名记录拍照。交通工具由委托单位提供。送检标本一般由鉴定人和技术人员完成,1名负责取材制片,2名负责阅片检验鉴定。法医教研室专业人员侧重损伤、中毒、疾病、非法行医等检验鉴定工作,病理教研室专业人员侧重肿瘤病理、临床病理等检验鉴定工作。法医鉴定步骤:1、法医鉴定主要受理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委托的鉴定。县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需要作人身伤害法医学鉴定的,须委托县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初次鉴定,不得越权鉴定。2、委托鉴定由办案单位进行,不授理以个人名义委托的法医学鉴定。3、委托法医鉴定前,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准备充分的鉴定材料,交由法医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案件受伤当事人应配合办案单位提供病历资料、检查报告单、影像诊断资料(x片、ct等)等鉴定资料。4、法医应当对被鉴定人进行人身检查,可以要求补充鉴定材料,有确定鉴定时机的义务。委托单位和被鉴定人应当配合法医鉴定。5、对行动能力严重受限的被鉴定人,办案单位和法医可以到被鉴定人所处的地点进行人身检查。6、办案单位或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或意见)理由不足、不全面、发现新的材料以及解答新问题,可以由办案单位委托原作出鉴定的法医进行补充鉴定。7、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或意见)有异议,可以向办案单位申请委托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重新鉴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院法医工作的通知

      回复于 2021.08.06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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