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集体挪用公款是属于单位犯罪吗?
抚州集体挪用公款是属于单位犯罪吗?
3位律师回答
未到所面谈,律师回答仅供参考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咨询我挪用公款归集体使用属于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br><b>法律依据</b>《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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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于 2021.01.05 16:20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咨询我集体挪用公款不是单位犯罪。<br>挪用公款罪是一种职务犯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挪用公款,谋取个人利益。<br>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挪用人与使用人相分离的情况下,非国家工作人员也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归他人使用,使用人(非国家工作人员)与挪用人(国家工作人员)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br><b>法律依据</b>《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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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于 2021.01.05 16:42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咨询我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br>(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br>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br>(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br>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br>(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br>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br><b>法律依据</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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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于 2021.01.05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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