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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正昊律师事务所
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城新华大街70号正昊律师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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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流程规范化收费项目公开透明张某甲、张某乙(二人为兄弟关系)及朋友贾某2006年合伙开办企业大华家具厂,2009年下半年三人发生矛盾,贾某退出该合伙。2010年向大华家具厂供货的康某因张氏兄弟长期拖欠货款不还,遂将张氏兄弟和贾某起诉至法院,我所作为贾某的代理人参与诉讼。
庭审中张氏兄弟对自己签字的送货单债务同意归还,但对贾某签字的送货单主张与他们无关,拒绝偿还。我方提出,康某向大华家具厂供货,与大华家具厂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因此产生的债务属于大华家具厂的合伙企业债务,而不是合伙人的个人债务。贾某作为大华家具厂合伙人有权代表合伙企业签字。贾某退出合伙后,合伙企业财产从未进行清算,合伙企业债务首先应由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只有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足的情况下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院最终采纳我方意见,对张氏兄弟的说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