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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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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林,男,1974年6月10日,本科学历,1999年执业至今,现任河南新大地律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业务、劳动仲裁,2020年经河南省律协评审为刑事专业律师和金融证券专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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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 安阳

李某1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胡文林律师 时间:2024-04-19 浏览:60
导读: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刑终470号原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1,男,1969年10月......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豫05刑终470号

原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1,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住安阳县。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胡文林,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1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2017)豫0522刑初35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某1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李某1从2016年春节前后开始怀疑其妻子王某3和武某之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二人因此经常争吵。2016年7月19日,被告人李某1在水冶广场一日用百货店购买了一把斩骨刀和一把水果刀,当天李某1携带购买的斩骨刀和水果刀到河北省磁县观台镇西岭村西边一个破厂房里边,准备在武某回家路过时将其杀害,因当天下雨李某1未能等到武某,随后离开。2016年8月21日晚上20时许,李某1在安阳县许家沟乡李家店村安林路边拦住王某3,将王某3摁倒在地,并用手掐、用嘴咬王某3的脖子,想杀死王某3。因王某3的姑姑的王某2拦拽,王某3趁机挣脱逃走,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王某3颈部擦伤属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1于2016年8月21日在许家沟乡李家店村被许家沟派出所民警抓获。经河南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1作案时患抑郁症,限定刑事责任能力。2017年4月24日王某3出具谅解书,对李某1表示原谅。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被告人李某1供述及辩解:其和妻子王某3结婚20多年了,2016年春节前后,王某3每天都和一个叫武某的男子微信聊天,其怀疑王某3和武某关系不正常,因为这个事其还打过王某3。后来王某3就一直在外面躲着不和其见面,打电话也不接,2016年6月份王某3在积善村开了一个饭店,武某每天都在饭店帮忙,其多次问王某3到底和武某有没有男女关系,王某3什么也不说。7月份的一天其在水冶广场北边一个百货门市买了一把水果刀和一把斩骨刀,当天带着这两把刀坐水冶至积善的公交车去找武某,到积善下车后步行到观台镇西岭村西边的一个破厂房里,因为武某回家要路过这里,当时天下着雨,其在这个破厂房里等了一个小时左右没有见到武某,当时正好张某1打电话也劝其不要干傻事,其内心也有点儿后悔,就回来了,当时其内心的真实想法就是如果见到武某,就把他杀死。回来后把斩骨刀放在东屋的窗台上,水果刀放在电动车的后备箱里,这么做就是为了让武某能看到那两把刀,让武某感觉到其很愤怒。2016年8月21日上午其到王某3娘家接女儿时没有见到王某3,其就带着女儿去水冶找,当时其要买刀女儿不让买,下午5时左右王某3打电话说让其去李家店村她姑姑王某2家说事,当时领着女儿一块儿去的,没有说好其就一个人回家了,后来买烟时正好碰到王某2送王某3和女儿出来,其就拦住王某3说事,王某2把其女儿拉到了旁边,其和王某3争吵着就从地上捡了一块儿石头砸王某3,因为石头太重没有砸到她,就打了王某3两拳,其用手掐着王某3的脖子,另一只手按着她的胳膊,还用嘴咬王某3的脖子,这时王某2就过来拦架了。

2、被害人王某3陈述:2015年冬天其通过手机QQ认识了武某,并经常和武某QQ聊天,李某1就怀疑其和武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2016年春节前后打了其两次,有一次把其眼睛都打肿了。后其和武某合伙在积善开饭店,李某1就经常找武某生气,饭店被迫关门,回来家李某1还是天天找茬生气并打其,其就经常在娘家和亲戚、朋友家住,其提到离婚、李某1就扬言要杀死其和其全家人。2016年7月20日,也就是下大雨后的第二天,其回到家里发现东屋北边的窗台上放着一把斩骨刀,李某1的电动车上放着一把长砍刀,沙发上和床上有李某1写的字条,写着离婚需要赔偿他多少钱,还写着如果生气就将其杀死之类的话。2016年8月19日其没有给李某1说什么就去长垣打工了,李某1就一直给其发短信说要杀其家人,其父亲也打电话让其回来和李某1说清再出去,8月21日下午其回到其姑姑王某2家给李某1打电话让他过去说事,当时没有说好就吵起来了,王某2就劝李某1先走了,过了一会其回娘家走到李家店村安林高速桥下时,见李某1在路边等着,李某1就拽着其要和其说事,没说几句就吵开了,李某1搬了一块儿石头准备砸其头部时被王某2拦开了,李某1就用拳头打了其面部好几拳,还用手掐着脖子将其捺到在地上,并咬着其颈部不放,王某2拦着李某1时其挣脱跑开就打电话报警了。当时李某1嘴里一直说要打死其,不过了。

3、证人武某证言:其在2015年底通过QQ认识了王某3,后来慢慢熟悉,后来王某3和其合伙在铜冶镇东积善村开饭店时李某1怀疑其跟王某3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李某1给其发短信吓唬说要杀了其,其当时就把短信删掉了,觉得李某1不可理喻。有一次李某1去饭店找他老婆,并且拿刀划他老婆的脖子,其去拦的时候和李某1打过一架,还有一次李某1说去过其家里,其回去看见一扇窗户破了,冰箱的两瓶酒没有了,其觉得不值钱,也就没有报警。

4、证人王某1证言:其女儿王某3和李某1经常生气,2016年年后,王某3回到家,其见王某3眼部有黑青,王某3也不说怎么弄的,后来听李某说是李某1打的。2016年7月的一天半夜,李某1跳墙到其家里,其问李某1干什么,李某1什么也没有说就走了。又过了几天的一天下午,李某1到其家叫门,其当时没有理他,他就把墙外面的柴堆给点了。7月20日王某3骑着电动车来其家走亲戚,到家王某3打开电动车的后备箱拿出两把刀,王某3说是李某1放在家里的,一把是生锈的菜刀,另一把是长水果刀。过了几天,李某1从外地回来后到家给其要刀,其不给李某1,李某1就威胁说以后别再想见到闺女了,意思就是想杀了王某3。其当时也没理他,这两天李某1经常去家找王某3,今天早上李某1到其家把他女儿李某接走了,其就给王某3打电话让她回来去给李某1说说,整天这样都没法正常生活,今天下午王某3就和李某1到李家店村王某2家说事,晚上21时许,听说李某1在李家店村又打王某3了。

5、证人王某2证言:其侄女王某3和侄女婿李某1平时一直闹矛盾生气。2016年8月21日16时左右,王某3和王某1、蔺某来到其家,紧接着李某1也来了,还没开始说事,李某1就和王某1吵起来了,就让王某1两口子先走了,李某1和王某3坐了一会外面天黑了,李某1就先走了,王某3又坐了一会也要走,当时怕李某1在外面等着王某3打她,其就把王某3和她女儿李某送到了李家店村高速公路桥下面,见李某1没在外面就让李某和王某3走了,其转身往回刚走几步听见李某喊其,转身看见李某1和王某3、李某一块儿往这里走,李某1让王某3回家,王某3非得回娘家,他俩人就嚷起来了,接着李某1就打王某3,其就往他们跟前跑,到跟前时李某1已经把王某3放倒在地,并且在王某3的身上骑着,用双手掐着王某3的脖子,也用嘴咬着王某3的脖子,李某在旁边喊:“救救俺妈”,其上去拽李某1的手臂拽不动,李某1就把其撞倒在地了,其在地上坐着拽着李某1的一个手臂,用脚蹬着地面,王某3就从李某1身下挣扎出来带着李某跑了。

6、证人李某证言:2016年8月21日早上8时许,其爸爸李某1到其姥姥家接开其骑着电动车带着其就往水冶了,到水冶后李某1问其妈妈是不是在水冶上班,随后,李某1就一直带着其在水冶到处找其妈妈王某3,但没有找到。后来李某1给王某3打电话问在哪里,王某3没有说她在哪里,后来就在水冶一个路边坐着,其说要回去,李某1不让回去,其又说要回姥姥家,李某1就说要是今天回姥姥家他就去买把刀把其姥姥家的人杀了,其就说我不去了,其一直劝李某1回家,李某1才骑电动车带着其回到家里。下去4、5点的时候,其姑姥姥王某2打电话让过去,到王某2家李某1和王王某3就争吵,后来其姥姥、姥爷也来了,说了一会也没有说好,其姥姥、姥爷就先走了,后来都劝着李某1走了。其和王某3坐了一会儿,王某2就送其和回王某3回家,到王家窑村一个超市门口时,看到李某1在路边,其就赶紧拉着王某3往路边跑,跑到路边一个桥洞下以后,李某1就拦着不让走,王某3就打电话报警,其看到李某1将王某3捺倒在地上,用手掐着王某3的脖子并且用嘴咬王某3的脖子,王某2就拦李某1,怎么也拦不开,王某2硬拽着李某1让王某3往一边跑了。李某1以前打过王某3好多次,都数不清了。

7、证人张某证言:2016年8月20日15时21分其接到李某1的一条短信,内容是“她们让我连狗都不如,活着有什么意思,在海上连50元的话费也不给说,也不回家,现在也不知道在什么地方,又去找他了?我能不生气吗?我是不是死了”,15时23分又发了一条短信息,内容是“请转告,我要报仇雪恨开始了。”其知道李某1短信里“又去找他了”中的他是指是武某,王某3在积善开饭店认识的武某,武某在饭店里给王某3帮忙。短信里李某1说的报仇雪恨意思是要去找武某。其听岳父王某1说李某17月份买了刀子,具体没见李某1买的刀子,李某1说报仇雪恨应该是带刀子去,王某3和武某之间没什么关系,王某3以前没有开过饭店,从微信认识的武某,武某以前开过饭店,就非常热情帮王某3的忙,武某还在豫龙焦化厂上班,我认为他们之间没有关系。

8、证人冯某证言:公安机关扣押的斩骨刀是其店里卖出去的,水果刀不能确定是不是其店里出售的。

9、安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案发后斩骨刀和水果刀均已经被安阳县公安局扣押。

10、李某1发给王某3、张某等人的带有恐吓内容的短信。

11、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安)公(物证)鉴(法活)字【2016】64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王某3颈部擦伤属轻微伤。

12、被告人李某1等待武某路过的现场图。

13、李某1指认避雨时泵房的照片。

14、安阳县公安局许家沟派出所抓获证明:2016年8月21日许家沟派出所民警在许家沟乡李家店村将李某1抓获归案。

15、河南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豫平原司鉴所【2016】精鉴字5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李某1作案时患抑郁症,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16、谅解书:王某3对李某1的行为给予原谅。

17、户籍证明:李某1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安阳县人民法院认为,李某1因怀疑而生怨恨欲报复杀人,为杀害武某积极购买凶器,寻找接近武某;用手掐王某3的脖子,后因他人阻拦而未得逞,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中被告人李某1为杀害他人提前购买刀具,寻找、接近被害人,属于犯罪预备;被告人李某1用手掐着王某3的脖子欲置其于死地,因他人阻拦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经鉴定被告人李某1作案时患抑郁症,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亦减轻处罚。案发后王某3对李某1出具谅解书,对其行为给予原谅,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李某1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作案凶器斩骨刀一把、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

上诉人李某1上诉称:其对原判认定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其没有杀人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其是自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上诉人李某1的上诉理由相同。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原判采信的证据均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经二审核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李某1及其辩护人认为李某1没有杀人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意见,经查,关于李某1预备杀害武某的事实,李某1在侦查阶段供述、证人武某、张某的证言及短信截图均证实,李某1有杀害武某的主观故意,且客观上实施了购买刀具并携带刀具在路边等武某的行为,故李某1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关于李某1故意杀害王某3未遂的犯罪事实,李某1在侦查阶段供述、被害人王某3的陈述、证人王某1、王某2、李某等人的证言及李某1发给王某3的短信均证实李某1有杀害王某3的主观故意,且客观上实施了用双手掐王某3脖子、用嘴咬王某3脖子等行为,故李某1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李某1及其辩护人认为李某1系自首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接处警登记表、抓获证明及被害人王某3的陈述证实,2016年8月21日21时26分,王某3打电话报警称李某1将其打伤,许家沟派出所民警当天在许家沟乡李家店村将李某1抓获归案,故李某1不构成自首。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1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后因他人阻拦而未得逞,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某1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彩芳

审判员  贠宁宁

审判员  申江波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韦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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