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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案例分析——被派遣女职工“三期”期间工资支付责任主体的认定

马红雪律师 时间:2025-08-15 浏览:60
导读:一、引言“被派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内的工资应由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由用工单位支付?”的法律......

一、引言

“被派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内的工资应由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由用工单位支付?”的法律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所提供的多个司法裁判文书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方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

二、核心案例分析及裁判观点摘要

(一)劳务派遣协议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实际由用工单位承担。

案号:(2021)辽01民终16765号

案件事实:上诉人某产管理有限公司(用工单位)与被上诉人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用人单位)因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产生争议。双方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约定派遣期限自2017年2月3日至2019年2月2日。合同到期后,用工单位将处于孕期的劳动者退回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支付2019年2月至12月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共计21,196.34元,并起诉用工单位承担该费用。

法院认定: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用工单位在派遣期限届满后不得将处于“三期”的女职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应延续派遣职工服务期限至相应情形消失。派遣期限届满后,将处于孕期的劳动者退回原告处,用工单位违反了相关法律及法规的规定,现用人单位已向劳动者支付了相应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依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书,该费用应由用工单位承担。

分析:确立了在“三期”女职工派遣期限届满但因法定情形无法退回时,由此产生的工资、社保等费用,最终应由用工单位承担。尽管派遣单位先行支付,但可以向用工单位追偿。这实际上是将“三期”期间的用工成本在特定条件下归于用工单位。

——由用人单位承担,用工单位不连带。

1、案号:2023)陕0112民初35986号

案件事实:劳动者与派遣单位签订合同,派遣至用工单位。劳动者主张产假工资等由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定:用工单位非用人单位对产假工资不负有支付义务,劳动者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分析:(判决对用工单位不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阐述不够清晰,可能与具体案件事实如派遣协议约定有关。

2、案号(2016)鲁02民终757号(一审案号:(2015)北民初字第3587号)

案件事实:劳动者与派遣单位签订合同,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产假期间工资支付责任,劳动者主张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定:一审和二审认定: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系劳务派遣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承担给付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其不负责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产假之后亦未回用工单位工作,故用工单位对产假之后的给付工资义务无连带责任。劳动者要求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之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分析: 此案强调了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的支付责任。用工单位在此案中未被判承担连带责任,可能与当地政策、派遣协议内容以及劳动者产假后未返岗等具体事实有关。

3、2017)沪02民终4548号(一审案号(2016)沪0113民初13167号)

案件事实 劳动者由派遣单位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劳动者主张产假工资差额及医疗费补贴由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劳动仲裁裁决产假工资差额及医疗费补贴由派遣单位承担。派遣单位不服,提起诉讼和上诉,派遣单位认为上述费用应由用工单位承担。

法院认定: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并未约定对劳动者承担上述费用的责任主体,派遣单位要求用工单位承担上述费用,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有此约定或用工单位有法定支付义务。故不支持派遣单位的主张。

分析: 此案清晰地指出,在没有明确约定或法定情况下,用工单位对产假工资差额等费用不负有直接支付义务,责任主体是派遣单位。

——由用人单位首要承担,用工单位在特定情况下连带责任。

2019)浙01民终7650号

案件事实:劳动者与派遣单位签订派遣合同,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派遣单位主张不支付工资,认为应由用工单位支付。

法院认定: 劳务派遣单位作为法律上的用人单位,应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包括按月支付劳动报酬。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之间的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劳动者。原审法院判决派遣单位支付工资并由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分析: 此案明确了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的首要支付义务,同时确认了用工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如派遣单位未能支付)可能承担的连带责任。

(二)劳务派遣协议有约定,从约定

1、案号:(2019)冀07民终2469号(一审案号:(2019)冀0726民初986号)

案件事实:劳动者与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劳务派遣协议》第三条约定了劳务派遣费包括的内容和支付方式,劳务派遣费包括的内容:1、派遣员工工资;2、某矿应为劳务派遣员工缴纳基本社会保险的单位缴纳部分。产假期间工资及社保费用的承担问题。

一审法院认定: 劳动者生育期间的工资和生育期间社会保险费单位应承担的部分,应由用人单位即存在劳动关系的单位承担,即派遣单位承担上述费用。不应由用工单位直接承担。

l二审法院认定: 依据《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劳动者产假期间工资及社会保险单位应当承担的部分,应由用工单位支付给派遣单位,由派遣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一审判决用工单位不应直接承担工资和生育期间社会保险费单位应承担的部分不当。用工单位直接承担给付义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也有给付义务,应当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分析:此案二审判决具有特殊性,强调了《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并直接判令用工单位承担费用,派遣单位履行支付义务并承担连带责任。这表明,劳务派遣协议的具体约定对责任划分有重要影响。

2、案号(2024)鄂12民终124号

案件事实:派遣单位支付劳动者工伤、生育相关费用后,向用工单位追偿。

法院认定: 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书》约定,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劳务派遣服务费,派遣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所有工伤、医保等社会保险均由派遣单位负法律责任并办理相关申报、理赔等手续工作,负责办理工伤认定和工伤待遇申领手续,积极办理工伤、失业申报、申领工伤、失业保险待遇,其他异常情况均由某某公司承担和处理。故劳动者社会保险主体系派遣单位,而并非用工单位。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按照仲裁调解书给予劳动者工伤待遇补偿及其他经济补偿,是派遣单位的法定义务。一审根据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驳回派遣单位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分析:此案再次强调了劳务派遣协议的重要性。如果协议明确约定了相关费用的承担主体,法院会倾向于尊重协议约定。此案中,派遣单位未能成功向用工单位追偿。

二、法律分析

综合上述法律规定及相关的案例,关于被派遣女职工“三期”工资支付责任主体,可以得出以下主要结论:

(一)劳务派遣协议的重要性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对于费用分担的内部约定至关重要。虽然该约定不能对抗劳动者,但它决定了在派遣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相关费用后,是否有权向用工单位追偿,或者在诉讼中法院如何划分两者之间的最终费用承担。

案例(2019)冀07民终2469号和(2024)鄂12民终124号都突显了这一点。

(二)劳务派遣协议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1、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是首要支付责任人:

如(2019)浙01民终7650号、(2016)鲁02民终757号、(2017)沪02民终4548号、(2023)辽01民终21433号等众多案例,均支持这一观点。

2、用工单位可能承担的责任形式:

1)连带责任: 这是用工单位最常见的责任形式。在劳务派遣单位未支付或不足额支付“三期”工资时,用工单位可能需要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如(2019)冀07民终2469号、(2019)浙01民终7650号、(2017)京0105民初5506号、(2022)吉02民终571号、(2022)鲁02民终1910号均有体现。

2)不承担责任: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果派遣协议未约定、法律无强制规定,且用工单位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法院也可能判决用工单位不承担(或不承担连带)责任如(2016)鲁02民终757号,产假后未返岗等因素。

四、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被派遣女职工“三期”期间的工资,原则上由劳务派遣单位作为法定用人单位承担首要支付责任。 但是,用工单位可能因《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法律的连带责任规定,或因“三期”保护导致派遣期限延续而最终承担该部分费用或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劳务派遣协议的具体条款和案件具体事实对责任划分有重要影响。无论如何,保障“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法律的优先考量。

建议

1、对劳务派遣单位:

应依法为全部被派遣劳动者(含女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尤其要重视生育保险的缴纳。

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需明确约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即“三期”)期间工资、社保等费用的承担主体与支付方式,以及派遣期限因“三期”顺延情况下的费用分担办法。

无论协议如何规定,均应首先保证按时足额向“三期”女职工支付工资或生育津贴差额,以履行法定责任,规避劳动纠纷。

2、对用工单位:

在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协议时,应审慎拟定涉及“三期”女职工相关费用的条款,明晰各方责任归属。  

需加强监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女职工依法缴纳生育保险及支付“三期”工资的履约情况,因其未尽法定义务时,用工单位将承担连带责任风险。  

五、免责声明

本报告是基于相关的案例及现行法律法规进行的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具体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在具体案件中,应结合案件的全部事实、证据以及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综合判断。

六、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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