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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 南宁

经济犯罪案例14:巫某福非法经营案

韦荣奎律师 时间:2023-12-12 浏览:60
导读:摘要巫某福因买卖假烟,被指控非法经营罪,涉及数额20多万元,如公诉人指控的事实成立,量刑将在5年左右。经本所执业律师辩护后,成功辩护,最终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案号:(2009)凭刑初字第9号案情简介2008年3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巫某福在无批发、零售烟草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向他人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 .........

摘要

巫某福因买卖假烟,被指控非法经营罪,涉及数额20多万元,如公诉人指控的事实成立,量刑将在5年左右。经本所执业律师辩护后,成功辩护,最终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案号:(2009)凭刑初字第9号

案情简介

2008年3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巫某福在无批发、零售烟草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向他人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然后又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销售方式将“黄鹤楼”、“中华”等牌子的上述卷烟分别卖给苗某117条,卖给黎某星78条,卖给李某庆121条,经崇左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其非法经营上述卷烟的总价值为人民币91621元。2008年9月20日上午,凭祥市公安局依法在巫某福租用的友谊关法式楼一楼查获其持有代收卷烟143条,在其租住的凭祥某街一房屋内查获其持有待售的卷烟197.8条。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被查获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经崇左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批卷烟总价值为人民币110275元。嗣后,我所韦荣奎律师为其辩护。

辩护思路

一、对已查获的巫某福持有待售的总价值为人民币110275元的假冒伪劣卷烟,因其尚未流通进入市场,依法应认定该部分犯罪行为为未遂,依法予以比照既遂从轻处罚。二、巫某福在本案中获利小,是初犯。偶犯,应予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三、巫某福归案后一直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交纳了罚金10000元,其认罪态度及悔改表现较好对其适用缓刑缺失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人的大部分辩护意见,对辩护人给予缓刑。被告人巫某福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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