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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单县脑苷肌肽药物损害,老年患者获赔63万︱京鲁医讼

徐海铭律师 时间:2023-12-11 浏览:60
导读:前言格林巴利(又译吉兰巴雷)综合征是细胞免疫介导的周围神经炎症性脱髓鞘疾病。空肠弯曲杆菌(CJ)是最常见的感染因子。通常认为人群感......

前言

格林巴利(又译吉兰巴雷)综合征是细胞免疫介导的周围神经炎症性脱髓鞘疾病。空肠弯曲杆菌(CJ)是最常见的感染因子。通常认为人群感染 CJ ,机体产生抗 C] 抗原成分的抗体,该抗体与含相同表位的人周围神经髓鞘的神经节苷脂发生交叉抗原抗体反应,产生自身抗体并在补体及细胞因子的协同下,改变离子通透性,造成神经轴突变性损害。从这一发病机制可见,外源性的神经节苷脂同样有可能诱导人体内产生抗神经节苷脂抗体,造成与CJ机制相似的损害过程。因此,外源性神经节苷脂药物导致格林巴利综合征具有理论上的关联性。

案情简介

方某,男性,75岁,菏泽单县人。

患者方某因“右侧脑出血破入脑室”于202097日入住菏泽市单县某医院行“右侧脑内血肿清除术及颅内压监护导管植入术”,手术成功。但术后治疗期间,医院未行风险评估和风险告知,于2020912日—2020920日,连续违规对患者使用神经节苷脂产品“脑苷肌肽注射液”9天,每日10ml。致使患者在院内罹患吉兰巴雷综合征,出现四肢瘫痪、无法自主呼吸(使用呼吸机)等严重症状,患者经数月的康复治疗后,生活仍无法自理,需要24小时有人陪护。

   损害发生后,医院不承认存在诊疗过错,坚持认为“格林巴利综合征”发病原因不明。患者家属遂委托律师向单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受案后委托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被鉴定人自身身体因素及院方不当用药两方面因素共同参与了吉兰巴雷综合征的发生。根据《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相关规定,院方的过错与被鉴定人所患吉兰-巴雷综合征及目前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临界型”因果关系,参与度建议为同等作用。

   202394日,单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患方律师特别指出,本案遭受医疗损害的是一名75岁的老年人,目前瘫痪在床,需要他人全天护理。法庭应当充分考虑老年失能患者的现实困难,给予充分的法律救济,保护其生存权和健康权。法庭在充分听取了双方意见后,于202310月18日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3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医讼点评

“京鲁医讼团队”近年来重点实践和研究“神经节苷脂类药品损害”的诉讼维权,为数十例患者最大程度的争取到赔偿利益。我们代理的案件不再局限于“单唾”类神经节苷脂,逐渐拓展到多种含有“神经节苷脂”成分的复方制剂损害的深度、难度维权,包括但不限于“脑苷肌肽”、“复方曲肽”、“复方脑肽节苷脂”等药品。“京鲁医讼团队”将秉持精益求精的专业精神,努力让每一名医疗损害的受害者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

 

                                  作者:徐海铭

                                  202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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