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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乃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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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乃文律师,祖籍湖南永州人,律师执业证号:14419201010491897;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原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之一,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功底深厚。拥有15年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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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 东莞

周乃文律师代理蔡某某贩卖毒品案 仅判一年九个月

周乃文律师 时间:2025-05-09 浏览:60
导读:【前言】 一旦涉足毒品,原本正常的生活被摧毁,每个人都应珍惜自由和生命,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选择正确积极的生活方式。 【案情回顾】......

【前言】

   一旦涉足毒品,原本正常的生活被摧毁,每个人都应珍惜自由和生命,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选择正确积极的生活方式。

 

【案情回顾】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蔡某某,指控其在东莞市长安镇伙同他人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共涉及四宗犯罪事实。2017年9月7 - 11日期间,通过微信联系交易,涉及多笔毒品买卖,公安机关抓捕时从蔡某某处缴获11小包晶体状甲基苯丙胺,净重8克,指控其贩卖冰毒总重量12.9克。蔡某某当庭认罪,但辩称未参与部分贩毒。

 

【法律法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依法应判处7 - 15年有期徒刑。

 

【律师核心辩护观点】

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原南天星】周乃文律师提出证据质疑:1、部分指控证据仅有微信聊天记录,缺乏其他证据佐证,不能证明蔡某某实施了第一、三宗贩毒。2、性质界定:提出蔡某某只是为他人代购毒品,并未从中获利。3、特情情节:指出第四宗存在特情引诱,且有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情形。4、证据合法性:公诉机关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不是在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收集,不应作为证据使用。5、初偶犯情节:主张蔡某某系初犯、偶犯。

 

【办案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辩护周律师的意见。认定蔡某某虽构成贩卖毒品罪,但第二宗犯罪存在特情引诱情节,且其当庭如实供述主要罪行,最终判处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大大低于指控可能面临的刑期,蔡某某于当年六月份可重获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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