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____,女,____族,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址____
乙方:____,男,____族,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址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甲方与乙方经充分协商,就双方所生孩子的抚养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照执行此非婚生子女抚养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其孩子__________(非婚生)的抚养权和监护权归甲方。
第二条、孩子由甲方抚养,随同甲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乙方全部负责,男方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元给甲方作为孩子的抚养费。
第三条、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对孩子在未成年期间造成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赔偿,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乙方付清约定费用后跟甲方以及孩子抚养、教育、上报户口等再无任何关系,也无须承担孩子的任何费用,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支付任何费用。若甲方违约,则甲方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所有费用,同时终止对孩子的抚养权。
第六条、如遇其它未尽事宜或应时事宜,按照一切有利于孩子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
第七条、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的,甲乙任何一方均有权在甲方所在地提起仲裁或者诉讼。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派出所办理孩子的户口迁移手续。
第九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名)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字地点:_______________ 签字地点:_______________
1、双方可以协议变更;协议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变更孩子抚养权;
2、具有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法定事由的,人民法院应予变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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