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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资本参与国企改制重组的法律风险分析

来源:企业改制 时间:2016-12-06 浏览:
导读:民间资本参与国企改制重组的法律风险分析摘 要 面临当前纷繁复杂的国际经济形势,我国的经济增长拉动力从依靠出口和投资向依靠出口、内需、投资的新型合理化机制转变,民间资本与此同时展现出了其强劲的势头和巨大的发展潜力。我国当前正在深化体制改革,促进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积极的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到国有企业改制中来,这一直是党中央和国务院的一项基本政策,为此 ...

民间资本参与国企改制重组的法律风险分析

摘 要 面临当前纷繁复杂的国际经济形势,我国的经济增长拉动力从依靠出口和投资向依靠出口、内需、投资的新型合理化机制转变,民间资本与此同时展现出了其强劲的势头和巨大的发展潜力。我国当前正在深化体制改革,促进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积极的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到国有企业改制中来,这一直是党中央和国务院的一项基本政策,为此,国务院先后颁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但同时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仍然面临着诸多困难。本文立足我国当前实际,认真分析民间资本参与国企改制的优势与不足,并针对民间资本参与国企改制所具有的一些法律风险作出分析。tp://www.xzbu.com/2/view-3465718.htm
  关键词 民间资本 国企改制 法律风险
    我国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有企业处于我国经济体系的核心地位。国有企业改制是指以产权制度为核心,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核心的一次国有企业制度改革,国企改制力图通过资产重组实现国有资本在竞争性领域全面退出和在非竞争性领域的基本退出,即实现所谓的“国退民进”。国有企业改制尤其是中小国有企业改制为民间资本的发展和壮大提供了重要的途径。当前我国积极为民间资本拓宽投资领域和范围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到国有企业改制中去,今年两会上“放活民间资本”议题收到各界广泛关注,立足我国实际,认真分析民间资本参与国企改革的法律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一、民间投资概述
  (一)民间投资的概念
  广义的投资包括金融投资和实物投资,是指经济主体为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而垫支货币或者其他资源,进而转化为经融资产后者实物资产的活动。根据投资主体的所有权类型,所有投资主体进一步可以划分为:国有投资、外商投资和民间投资。�豍国有投资是以国家为主体的投资,其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的财政支出和税收收入。民间投资相对于国家投资而言,是指公民个人为主体的投资活动,公民个人作为投资主体具有独立的投资权包括决策权和投资收益权两部分。
  (二)我国民间资本投资的范围及特性
  国有投资的投资主体主要是各级政府,其投资主要包括,各级政府的直接投资和政府主管的社团组织和基金会的投资两大部分。区别与国有投资,民间投资的主体是公民个人或者个人团体,主要包括为满足生活和生产需要的个人投资,自然人企业投资(主要有私人企业自然人合伙企业),私人法人企业投资(主要有一人公司和个人独资公司)。
  民间资本作为资本的一种主要类型具有自己的独特性。第一,民间投资具有主体产权的清晰性,投资主体是资产的所有者和受益者因此能够做到权、责、利的统一。第二,市场联系的直接性,与国有投资相比民间投资更加深入市场,其主要靠市场进行调节从而优胜劣汰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第三,投资目的的逐利性,民间投资的主要目的便是获取一定的利益,与一些国家投资的公益性相比民间投资的利益性更加明显。第四,风险承受能力的脆弱性,民间资本由于主体分散,自然人主体的资本能力有限,进而抗击市场风险的的能力较之国有投资主体比较脆弱。第五,投资决策的盲目性,民间资本的主体分散,信息共享机制薄弱,很难做到对市场的深入把握也就使得民间投资的随众现象严重,比较比较盲目。
  二、我国目前民间资本的投资现状
  (一)我国民间投资的历史及发展现状
  建国以来,民间资本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建国后到改革开放前,民间资本的国家总投资中的比例相对较小,由于实行计划经济,民间投资的主要作用方向便是房屋投资方面方面。改革开放以后民间资本经历了恢复期(1978年-1990年)、高速发展期(1991年-1995年)、反省调整期(1996年-1997年)和理性发展期(1998年至今)。
  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明确指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这就为给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政策和法律上的制度保障。2010年国务院先后颁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健康发展,2012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颁布《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进一步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文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二)允许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的优势性分析
  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组具有重要的意义,民间资本的引入有利于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组,为国有企业扭亏为盈,摆脱困境提供了新的动力,也有利于盘活国有现存资产,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很好的减轻了各级政府的负担。
  当前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具有诸多有利条件:首先,民间资本的实力庞大,改革开放三十几年来,民间资本经过积累规模已经相当庞大,实力雄厚。根据中央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截止到2011年底我国居民个人存款的总额为32.8万亿,占2011年GDP总量的64%,在我国一些省市民营经济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主体,许多民间资本已经或者正准备参与到国有企业改制中去,民间资本实力的不断增加为民间资本更好地参与到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来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当前日益强烈的呼声要求民间资本更广领域的参与国企改制中去。其次,政策环境的有力支持,针对民间资本参与到国有改制,国家和政府也是大力支持的,各级政府当前不断出台新政策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到国企改制中来,例如,2010年国务院先后出台“36条”。有利的政策环境为民间资本的由于发展奠定了政策基础,民间资本的投资领域也有扩展到医疗、市政等领域,民间资本也在同时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兼并、收购等政策中找到个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再次,法律环境的宽松态度。由于民间资本的迅速发展,其一度面临着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也大大限制了其发展。2005年《公司法》修订后改变了这一局面也为民营资本提供了宽松的法律环境。例如,公司法使得公司的产权关系更加明晰,放宽了对外投资的限度,极大地提高了民间资本的投资灵活度,为有效的降低民间资本的参与风险,公司法构建了股权转让和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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