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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研讨会举办

来源:合同违约 昆明民事律师 时间:2018-08-07 浏览:
导读:  日前,“合同违约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研讨会”在北京举办。原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巡视员扈纪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龙卫球、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王静、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张效羽等众多知名教授学者以及实务届人士出席。会议由北京高众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争议解决部主任律师张三石主持。研讨会上 ...
  日前,“合同违约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研讨会”在北京举办。原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巡视员扈纪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龙卫球、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王静、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张效羽等众多知名教授学者以及实务届人士出席。会议由北京高众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争议解决部主任律师张三石主持。
  研讨会上,北京正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代表郑欣律师介绍了一起涉及合同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典型案例,案例中因一方的非法妨碍行为,导致另一方公司的项目用地至今处于闲置状态,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就此,与会专家就该案例中企业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展开了全面讨论。
  所谓法律责任竞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同时产生多个法律关系,引发多种法律责任。本次研讨会讨论的合同违约和侵权责任竞合是最为常见的一种责任竞合情形。
  张三石结合自身执业经验,提出了法律实务中对该类型问题的认识争议,并延伸到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竞合、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竞合等多个类似情形,并提出民事责任中合同违约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竞合等。张三石表示,“在实务的处理中,有的观点是认为是禁止竞合,也有限制竞合,和允许竞合等不同的认识。”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在《物权法》第七章中明确规定,双方互不影响是一个最基本的条件。单纯从物权的角度来说,如果一方形为影响到另一方的正常行为,可以在诉讼的同时,请求限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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