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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不到财产?这里有办法!

来源:合同诉讼 时间:2018-08-20 浏览:
导读: 在涉及到财产纠纷的案件中,债权人最需要担心的不是债务人愿不愿意还钱,因为即使债务人不愿意,如果债务人有财产,还是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强制执行。债权人最需要担心的是,即使赢得了官司,但是债务人两手一摊,没钱可还,那就真的伤脑筋了。那些“精明”的债务人早在官司发生前就转移了财产,债权人对此真的无计可施了吗?那也不一定 ...

      在涉及到财产纠纷的案件中,债权人最需要担心的不是债务人愿不愿意还钱,因为即使债务人不愿意,如果债务人有财产,还是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强制执行。债权人最需要担心的是,即使赢得了官司,但是债务人两手一摊,没钱可还,那就真的伤脑筋了。那些“精明”的债务人早在官司发生前就转移了财产,债权人对此真的无计可施了吗?那也不一定,今天许晓燕律师18915762832就和大家一起了解一下债权人的“杀手锏”——债权人撤销权。

1、何谓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指的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在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中规定了三种具体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需要注意的是,不是只要发生以上三种情形,债权人一律都可以向法院主张撤销,只有当债务人的行为使债权人的权利受到损害,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举个例子,债务人甲在未清偿债权人乙50万元债务之前,将甲自己名下价值100万元的房子无偿赠与给自己的儿子丙。之后,甲乙发生诉讼纠纷,法院判决甲应当向已支付50万元,并进入到强制执行程序。此时,分两种情况:(1)甲名下已经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乙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则乙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法院主张撤销甲对丙的赠与,因为此赠予已经损害了乙的债权应受到清偿的权利。(2)甲名下仍然有财产,且足以清偿其对乙的债务,则乙不能行使撤销权,甲对丙的赠与仍然有效。

2、怎样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1)时间要求:

许晓燕律师18915762832提醒,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时间限制的,《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简而言之,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时间一般为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例如在执行中发现债务人把房屋赠与他人或以低价转让他人,从调取房产交易信息之日开始计算。但这种标准弹性较大,如果债权人一直没有去调查,那么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行为就一直处于一种效力待定的状态,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因此在合同法75条中同时规定了,,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最长为5年,从债务人实施危害债权的行为之日起计算,例如从赠与行为发生当天、买卖行为发生当天、放弃债权发生的当天开始计算,超过5年了,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以便于平衡债权人利益与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之间的矛盾。

(2)程序要求:

许晓燕律师18915762832提醒,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由法院作出撤销债务人行为的裁判,才能发生撤销的效果。

如果债权为连带债权,则所有的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以由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提起诉讼。

如果数个债权因同一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则各个债权人均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其请求的范围仅限于各自债权的保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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