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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刑事责任才能遏制虚假诉讼

来源:头条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1-08-09 浏览:
导读:明确刑事责任才能遏制虚假诉讼

  ●民事虚假诉讼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情节严重则构成犯罪,高发、频发态势对现有的法律漏洞提出了挑战


  ●由于相关法律没有规定实施虚假诉讼行为者应承担的责任,导致虚假诉讼“违法成本低”


  □ 视点关注


  涉及民间借贷、离婚、买卖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普通民事纠纷的诉讼程序一旦启动,人民法院作为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具有绝对的权威和地位。


  然而,《法制日报》记者从近日在江苏省无锡市召开的“虚假诉讼的防范与规制研讨会”上了解到,由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在涉及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方面的规定缺失,加之诚信社会的构建远未达到公众预期,近年来,在民事诉讼领域暴露出形形色色的诉讼诈骗、恶意诉讼、滥用诉讼权利等现象,在打击手段缺失的背景下,正日益成为困扰法院依法履行审判权的“毒瘤”。特别是一些胆大妄为的诉讼当事人,为一己私利,利用法律漏洞制造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的虚假诉讼,使法院的权威成为谋取不当利益甚至是非法利益的“工具”,而作为受害一方的当事人或利益关联的第三方,不仅面临巨大经济损失,甚至还会引发恶性刑事案件。


虚假诉讼愈演愈烈


  2010年,无锡市滨湖区数家台资企业相继到法院咨询破产事宜,希望法院尽快立案。不正常的现象引起了承办法官的警觉。在仔细调查后,法院发现,企业通过资产的不正常转移制造“假倒闭”现象。更为严重的是,调查还发现所涉企业土地、厂房均为租赁,基本没有固定的大宗资产,且生产设备也都作了抵押,而职工的工资则长期被拖欠。“假倒闭”的背后实则是“真逃债”。


  为达到非法目的而进行的虚假诉讼,还体现在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中。


  江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弟弟起诉哥哥,要求确认哥哥名下部分房产所有权的案件时发现,此类家庭矛盾本难以调处,但哥哥却在应诉过程中极力赞成法院将房屋过给弟弟,行为十分反常。法官调查发现,原来,争议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如果确认了弟弟的份额,就可以多获得一套安置房。


  承办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由于拆迁政策中的房产安置以“户”为单位,如果通过虚假确权、虚假析产,就可能多得安置款或安置房。部分当事人采用“假离婚”、“假互赠”、“假分家”等方式进行虚假诉讼呈愈演愈烈之势,法院出具的裁判文书被用于谋求更多拆迁利益,给辖区纠纷处理和稳定工作带来隐患。


  记者还注意到,在日益高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巨额赌资、高利贷等在“规范化合同”的掩护下,成为导致法官“错判误判”的最重要原因。


  25岁的徐某到法院起诉23岁的李某,要求法院按照借条判决李某返还90万元,法院调查发现,徐某并没有正当工作,无法说明巨额现金的来源,同时还发现徐某已多次到法院起诉类似案件。


  “虽然徐某违法放高利贷、从事赌场‘放水债’的嫌疑十分明显,但法院在没有明显证据的情况下,按照现有法律规定,无法判决原告败诉。”承办法官分析说,这些极不正常的民间借贷背后,由于法律惩戒手段的缺失,还往往发展成一个个从事这种“非法生意”的团伙,提供资本、设置骗局、签订合同、讨债逼债乃至利用诉讼等法律手段“漂白”的各个环节分工明确,甚至在无法短时间内得逞的情况下,还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威胁对方及家庭成员人身安全,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点。


  无锡市中院的法官告诉记者,无锡市两级法院曾遇到一个案例——当事人因被解雇而起诉公司,采取不同的诉讼手段先后起诉了13个案件,由于诉讼费门槛很低,当事人认为“花25元玩法院一把”。


  “但是,这种所谓的维权行为却被‘标榜’为‘维权斗士’,直接暴露了社会对这种滥诉行为的歪曲认识。”无锡市中院院长褚红军说,民事虚假诉讼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情节严重则构成犯罪,高发、频发态势对现有的法律漏洞提出了挑战。


  记者还采访了解到,在虚假诉讼中,一些违反职业道德的律师工作者的介入,也给司法机关准确识别虚假诉讼本质,造成了障碍。


多重原因致惩处难


  在无锡市中院发布的《虚假诉讼调查报告》中,对虚假诉讼呈高发、频发和日益上升态势的原因进行了详细分析。


  无锡市中院研究室主任方海明说,民事审判中一直奉行的“当事人主义”要求法院不能主动介入、干预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只是作为中立的裁判者而存在。如果虚假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互相串通,虚构事实与证据,从表面上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难以审查出真实性,虚假诉讼者往往能轻易得逞。此外,在案多人少的矛盾下,一些案件没有查明基本法律事实就草草结案,也成为漏洞之一。


  据介绍,现行法律对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没有刚性约束,而且,一些当事人为达到非法目的,往往从证据形式上尽可能满足法律规定,如果另一方当事人不提异议,很难看出破绽。此外,民事调解也极其容易被虚假诉讼者利用,通过诉讼调解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这些问题都凸显了当前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存在的漏洞。


  方海明进一步分析说,几乎在所有的虚假诉讼背后,都有明显的利益驱动,但由于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施虚假诉讼行为者应承担的责任,直接造成了“违法成本低”的现实情况。


  记者了解到,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对虚假诉讼缺乏具体的刑事责任规定,并未明确规定“虚假诉讼”为犯罪行为;其次,民事诉讼法虽然已经加大了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个人的罚款额从1000元提高到10000元,对单位的处罚最高可达30万元,但处罚只针对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及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几类行为,对于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行为仍然缺乏制约。


  方海明告诉记者,现实中虚假诉讼者被发现后,大多以批评教育、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或拘留等了事,违法成本极低,为一部分人铤而走险留下可乘之机。


  据了解,由于目前我国不同法院之间尚未建立审判信息沟通平台,无法快速了解其他法院案件受理、审理情况,法院系统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地方政府、社区也未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信用记录、违法犯罪历史均不掌握,而这些情况却多为虚假诉讼行为人所利用。在司法实践中,在不同法院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再逃避真正的债务,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并不鲜见”。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敏认为,基于虚假诉讼往往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法院在审理中应更加注重审慎审查义务,如增设第三人参与诉讼的制度以及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检察机关也可通过增设对调解案件可以抗诉的规定,对虚假诉讼进行打击惩处。


  无锡市中院刑事审判庭法官韩峰认为,对于因虚假诉讼导致法院“错判误判”的行为,直接追究其刑事责任,不仅可以起到震慑作用,而且对建立诚信社也会有正面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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