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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草案拟完善举证制度不及时提供证可受训诫

来源:头条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1-12-07 浏览:
导读:民诉法草案拟完善举证制度不及时提供证可受训诫

  都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民事证据制度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诉讼活动能否顺利进行,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最近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在启动鉴定程序权利、促使当事人及时提交证据方面有诸多新规定,成为草案的一大亮点。


当事人可启动鉴定程序


  此次民诉法修正案草案赋予了当事人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在民商事审判中,需要鉴定人就某方面进行专业鉴定的情况越来越多。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为基本原则,以特殊原因不出庭为例外。但在实践中,鉴定人出庭作证率始终处于低位徘徊状态。


  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陈昶屹介绍,鉴定结论作为法定结论的一种,需要经过当事人质证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由于鉴定人不出庭,导致鉴定结论的一些问题或瑕疵无法得到及时发现,也容易引发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与公正性产生怀疑。


  造成这一局面的一个原因就是法律规定的缺失。"证据规则尽管规定了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但没有规定拒绝出庭的法律后果,鉴定结论不是当然没有证据效力的。"陈昶屹认为,民诉法修正案草案规定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很好地弥补了这一立法缺失,有望促使鉴定人出庭作证。


  陈昶屹同时也提出一个问题:对于那些采取合议制作出鉴定结论的,应当如何处理?他举例,在很多侵权类案件中,当事人会提出医学会鉴定结论,但医学会鉴定结论是集体作出的。这时候,到底谁来出庭作证应进一步明确。


不及时提供证据可受训诫


  针对有的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为拖延诉讼,不及时提供证据的情况,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未及时提供证据而且没有合理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形予以训诫、罚款、赔偿拖延诉讼造成的损失、不予采纳该证据。


  有证据不及时提交,在庭审过程中临时提交新证据,搞突然袭击,这种现象在实践中屡见不鲜。陈昶屹认为这是"恶意诉讼"的一种表现。他举例说,有的当事人为了争取时间,明明是合同违约的诉讼,他先打个撤销合同的诉讼,之后再来提交新证据证明对方违约。


  "以前可以说是当事人随时提供证据,现在改为'及时提供',否则承担相应后果,这是一大进步。"陈昶屹说。


  河北省邢台市正扬时代律师律师孙美霞则认为,在当前社会诚信较差的背景下,对方当事人经常在庭审中变换说法,而这迫使律师必须尽可能拖后提交证据,有时甚至会超出举证期限。


  "主要的原因还在举证规则与当事人陈述的关系模糊,法律规定对方承认的内容不再需要当事人举证,但这在程序上没有落实的规则。"孙美霞建议,在新的民诉法中,将当事人陈述放置在举证之前,对方是否认可,应在答辩状中表明态度,只就对方不承认的内容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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