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刑期都一样,团伙盗窃如果是三人以上共同实施的,属于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因团伙盗窃罪而被抓的犯罪嫌疑人肯定不可能是一样判的,具体的判刑会根据犯罪嫌疑人具体参与程度来直接决定的。
一、起次要作用的盗窃犯。
起次要作用的盗窃犯,就是指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所谓次要的实行犯是对于主要实行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参与了实施盗窃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行为,但所起的作用处于次要地位。起次要作用的盗窃犯,一般具有如下一些特征:
(1)被他人劝诱或纠集而被动参与盗窃;
(2)在实行盗窃犯罪中处于被支配地位;
(3)没有实行盗窃犯罪中的一些关键重要情节,如撬锁和直接搬拿钱物人或者虽有实行,但属于协助性质行为;
(4)不能主持分赃或分得赃物较少。
二、起辅助作用的盗窃犯。
起辅助作用的盗窃犯,实际上是帮助犯。所谓帮助犯是针对实行犯而言的,是指没有直接参与盗窃的实行,但为盗窃犯罪创造了便利条件的盗窃分子。在共同盗窃中,起辅助作用的盗窃犯,一般是指为共同盗窃提供方便、排除障碍、创造有利条件等。从盗窃犯罪的特点来看,起辅助作用的盗窃犯,一般有这样几种情况:(1)提供犯罪工具;(2)提供犯罪对象;(3)为实行犯带路,察看作案地点;
(4)帮助实行犯调离财物监管人;
(5)搬运赃物;
(6)事前通谋的窝赃、销赃等。
司法实践中,在认定主从犯时,对于盗窃团伙相互纠集、多次盗窃情况,主从犯的划分,应当采取逐笔审查,综合评定办法进行。遂笔审查,就是要一笔一笔的划分,确认在每次盗窃中到底是那一个人或几个人起了主要作用。综合评定,就是要把每一次盗窃的主从情况结合考虑,进行评定,不能以一次或几次的主从情节,认定主从犯。对于在共同盗窃中虽有为主盗窃的情节,但其为主盗窃数额在共同盗窃中所占比例甚微,仍是从犯,而不能认定其为主犯。团伙盗窃的从犯,包括起次要作用和起辅助作用的盗窃犯,包括实行犯和帮助犯,对于从犯,其危害性比主犯轻,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共同盗窃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
要具体看情况,综合分析。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
(二)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
(三)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编辑:橙籽伢)大律师网合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