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依法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延长的春节假期,仍属于国家法定休假节日,不影响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带薪年休假。
相关条款主要有
《劳动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1. 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2日的工资
2020年春节假期为1月24日至1月30日,但因新冠疫情爆发,为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国务院办公厅规定假期延长至2月2日,因此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的工资应正常发放。
同时,在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仍坚守岗位的劳动者,可以安排调休,不能安排调休的,需要依照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费。
2. 2020年2月3后的工资
国家并未规定上述期间仍延长为春节假期,因此需要依照企业住所地或者办公地相关政府机构公布的通知等法规约定的内容为准。
2.1政府机构明确规定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9日的,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9日的工资应正常发放,比如上海、江苏省和福建省。
2.2政府机构未出台相关政策规定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9日的,企业可以下发通知,具体约定一下2020年2月3日后工资发放细则。
2.2.1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治疗期间、隔离期间的工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0]5号文指出: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可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调整薪酬。
1.通过与员工逐一协商,针对延迟复工期间工资问题签署专门的《补充协议》《承诺书》等类似书面文件,明确该期间工资奖金计发的方式、金额,由员工逐一签名确认,公司留存备查。
2.在企业工资支付周期届满后,就该周期支付情况,与员工签署《结算书》、《确认书》等类似的书面文件,表明员工对工资的构成、项目、金额、扣款等所有事项均确认无误。
3.通过招开职工大会(采取线上等非接触的形式开会),职工代表会或与工会平等协商讨论后,出台企业关于1月31日至2月9日期间工资奖金计发问题的文件,将文件向员工公示。公示后,作为特殊的规章制度执行。但需确保该规章制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即规章制度的内容合理、合法,制定程序符合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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